丁文菊律师亲办案例
卖房一方应双倍返还买方已付的定金
来源:丁文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16
浏览量:700

卖房一方应双倍返还买方已付的定金

案情:被告赵某、王某通过某中介售房,20135月,在中介的参与下同原告崔某签订了房屋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在买方支付给中介的意向金通过中介支付给被告卖方时便转为购房定金,另在居间服务合同中对正式合同的签订、房屋的坐落、面积、付款方式、总价、过户和交付均做有明确的约定。原告通过中介将约定好的定金5万元交到被告方。

在双方约定的签订正式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支付首付款的当天,中介发现卖方房屋尚有抵押登记未注销,卖方于是拿回了房产证讲明去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具体理由有:1、不放心买方的贷款能力,担心买方贷不下款,2、要求买方签订协议办理委托,如买方无法贷到款,则同意卖方以支付房款后剩余的价格出售房屋,获得足额的房款,最后要求买方一次性支付所有购房款。总而言之是逐步提高买方的义务。

在原告买方针对卖方的要求一一做了回应后,被告卖方不再做出任何回应,中介也无计可施。

两个月后,中介发现涉案的房屋已办理了网签手续,立即通知到原告买方,原告方立即诉讼,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最终房屋还是被被告过户给了案外人,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尚未正式签定。

原告方已经为买房做了准备,费用也支出了部分,最主要的房子也被卖给了他人。原告决定要讨个公道。因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买房的过程中已处于极大的不利,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损失自不待言。再三思虑后决定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依法维权。

案件焦点:我看了原告方的材料,听了其愤愤不平的述说,向其释明:一、所售房屋因为是夫妻共有的房屋,但居间协议只有一方签字,是否有效的问题。二、在双方来往的沟通信件中,究竟是哪一方违约。原告对我的两个疑问一一作了说明。经过对事实的陈述、固定、及法院的审理。本律师向法院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 该案事实清楚.

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法、有效。2013512

日,原被告经案外人居间签订了该份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所签,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合理合法。理应遵照执行。

二、本案违约的是被告。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签约定金5万元,然因被告单方面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承诺房屋上无权利限制,事实上该房屋上存有未被注销的抵押权,二是被告以自己不到场行为违约,三是被告要求变更双方已约定的交易流程、增加原告的交易成本。如此种种,最终致使双方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三、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即100000元的责任。

被告的违约行为最终使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违约方,根据《合同

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该案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合理、合法。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应承担此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请求法院判归被告方承担。

五、原、被告双方书信往来沟通的情况体现出原告购房的诚意,同时也体现了被告的违约,(不断地增加原告方的义务)。

最终判决: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全部观点,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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