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否应该给予工伤赔偿
案情:
原告闫某在2008年3月同被告一某职业介绍中心签订实习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自2008年3月13日至2008年6月30日,被派遣到被告二某有限公司工作,原告在被告二处工作至今。2008年4月21日原告在上班期间被叉车撞伤。(当时原告尚无缴纳社保)期间的治疗费用也由被告二支付。
此外被告一曾委托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09年11月16日出具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鉴定原告伤残等级符合玖级。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二处工作。也一直在找被告方协调此事,但二被告始终推诿。2012年以来,原告计划离职,并希望就此事做个处理,在2012年7月找到我。
我看了原告的材料,具体包括:1、原告工作以来的一份实习协议,两份劳动合同。期间分别为2008年3月13日到2008年6月30日同被告一签订;2009年7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同被告二签订;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同案外一人力资源公司签订;2、2008年4月到2012年7月的银行对账明细;3、毕业证明;4、劳动能力鉴定通知。
具体办理:
我接到本案后,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我认为,该案有几个突出的法律问题。1、原告虽然一直在被告二处工作,但和不同的单位包括被告二在内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书,那么原告和被告一的关系到何时结束的?这关系到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2、被告一和原告签订的是实习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3、2009年出具的鉴定结论,但原告已不再和被告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从鉴定出来到现在也有近三年的时间,也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4、本案中未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如果我申请工伤赔偿,我的程序怎样提起对我才更有利?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综合考虑,结合相关法律关系的规定和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我设计了以下的诉讼路线。首先进行工伤赔偿的仲裁。这样的结果也很明确,仲裁会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接下来就是法院阶段也是至关重要的阶段。(在此阶段对于本案的事实情况、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将进行全面的审理、认定甚至做出判决)。
仲裁阶段正如我所料。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一、被告二对事实部分还是很认可的,我看得出被告一、被告二对处理本案也是很有诚意的。虽双方对义务的承担也有推诿,但并不影响事实的认定。经过举证、质证环节。对原告来讲一切进展的也很顺利。被告方提出三个疑点:一是上文提到的时效问题(从合同期限、鉴定、劳动关系等方面),二是工资是否一直由被告支付。三是原告为何签的是实习合同,他本人是否还是在校学生,能否使用工伤的标准进行赔付。
法官要求双方提供一工资发放的信息二原告的毕业证。
案件进行到此可以说是权利、义务已经相当清楚了。本案最终的焦点也出来了即本案双方是属于工伤赔偿还是人身伤害赔偿?
基于原告利益的考虑,加上被告方也有解决处理本案的诚意。本案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结案了,也为原告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律师总结:
近年来,为了解决劳动了紧缺的原因,很多用人单位和学校对接,直接将学生安排在单位实习,甚至强制实习的情况屡屡发生,也有因此而被曝光的。在此,体醒广大的实习学生,在实际参加工作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一、签一份书面协议,并请单位盖上对外的公章。二、如果是农村户口,尽快办理当地的居住证。因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农村和城镇的赔偿标准差距还是很大的。通过办理相关的居住证明就可以达到适用城镇即较高标准的结果。对自身权利的维护非常有利。法律决定我们的思维!法律改变我们的生活!依靠法律实实在在的为大家争取权益是我的执业要求也是我的执业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