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菊律师亲办案例
我的货款应由谁支付
来源:丁文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4
浏览量:741

我的货款应由谁支付

案情:

供货的某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长期向某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供应建筑材料,2010年甲公司应乙公司的要求,将材料运至其承包的建筑工地(丙工地),并请甲公司开具了另一家公司(下称丁公司)的发票。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按质按量送货至指定的丙工地。且将该笔材料用于工地的建设。因货款迟迟未付,遂将开票的丁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并提供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件的审理:

丁公司认为其虽抵扣了甲开具的发票,但属于错误抵扣,且正在和甲公司协商退票事宜,并提供了一份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的订购单复印件。

审理后,法官认为该案涉及多方当事人,需要进行庭后的调查核实,包括乙公司和丁公司的关系等事宜,而这份订购单究竟是否真实,为何与本案中的涉案标的如此巧合,无论是数量还是交货地点及金额方面都是惊人的一致。凡此种种都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看似简单的关系背后却隐藏了众多的法律问题。

我作为甲公司的代理律师,开庭前便意识到可能会有如此的结果,只是未曾想到对方会拿到乙公司的订购单。这份证据材料是对我方很不利的。因为发票只能间接的证明交易的事实。最终确定此笔货物究竟为谁所购仍需要诸如送货单,签收单及合同等的证明。因为买卖关系的成立并非仅凭发票就可以得到确定,已成为审判实务中的共识。此外,通过庭后的沟通,得知丁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大不如前。通过多次的协商,最终双方通过调解结案,有效避免了诉讼风险以及执行风险,并为当事人赢得了时间成本。

律师总结:

通过此案,也使当事人认识到,在需要第三方收货时,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明确。诸如涉及此类建筑工地的,最好将收货人员的名字多约定几个在合同里,届时会更方便收货。而如果需要挂第三方抬头的,可以将以第三方抬头所签订的合同保留在己方,只要和第三方签订一份挂靠的相关协议即可,如果本身无相关的经验,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在合同关系的处理中,首先要签订严谨的书面的合同,履行中认准相对人,并严格依约履行,否则,不管哪里没做到位,都有可能让对方找到诸如主体不合格、不存在买卖关系、不是和己方发生的买卖关系等抗辩理由。

买卖关系是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可以说我们无时无刻不是处在合同权利的行使或合同义务的履行的过程中。且合同关系因标的的不同其内容也会千差万别。合同关系既重要又普遍。了解合同、学习合同、熟悉合同将为你的前途增光添彩。如果你有合同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本律师。

(丁文菊律师   电话1896265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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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文菊
  • 执业律所:
    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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