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菊律师亲办案例
承包关系中应该由谁承担付款责任
来源:丁文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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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自2005年起即为被告一的食堂供应蔬菜,被告一的负责人被告二一直通过电话的方式订购各类蔬菜,并在原告出具载明送货日期、地点、单价和金额的送货单上签字,被告二定期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菜钱。直至2008年底,被告二开始拖延支付。并在20094月突然失踪了,截至此时,已结欠菜钱6万余元。原告到被告一处催要无果后将被告一二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接受此案件时原告对被告一二之间是什么关系没有任何的书面凭证,对被告二的基本身份信息也无任何书面凭证,双方也未签订过任何书面的供货合同,仅有的就是这份送货单。

律师的处理和调查:

我拿到案件后做出了初步的分析。很明显的本案缺乏相关联的证据材料。就是基本的事实还未查明。如果直接起诉被告二,也就是货物接收人,对方只要讲自己只是职工并拿出了劳动合同,那么就无法判决其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即使判决其承担了责任,由于其已经躲掉,那么执行款也很难保障。

带着这些疑问我想听听被告一对此事的观点。被告一讲,其是将食堂承包给了被告二,被告二是个体工商户,并提供了其和被告二之间的承包合同。这样一来,不就是要被告二承担责任了吗?我于是赶快到当地的工商部门调取被告二的工商信息。工商信息调到了,可是早在2007年就注销了,仅仅成立了一个月。至此代理人的观点是,虽有承包协议,但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承包,属于内部经营式的承包。而内部承包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故此,其法律后果还需要被告一承担。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同了代理人的观点,本案在法官的调解下结案了。原告担心拿不到的款项拿到了,得到了很好的反响。

律师小结:

本案取胜的关键点就是律师调查中取得的被告二和被告一签订的承包合同。决定了被告一在款项的给付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丁文菊律师    1896265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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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文菊
  • 执业律所:
    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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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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