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2014年因受经济大潮的影响,单位生产持续走低,用工需求大大降低。劳动者焦某(生产主管)因此被单位无故解除,焦某考虑到自己在单位里工作兢兢业业、不辞辛苦。忙时甚至24小时不离单位,而今单位却如此不近人情,焦某满腹委屈。便向单位提出支付之前的加班工资。并提供了一份打卡记录。
基本案情:
原告焦某于2013年10月8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生产管理,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每周上班5天,每天8小时。原告上班打卡,被告则认为,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加班需要填写加班申请单,才予以核算。仲裁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 填写加班单是否是对全厂员工适用
2、 职务津贴和生活补贴是否是额外工作时间的补偿
3、 单位保存的考勤资料是否应该提供。
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原告(主管)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考勤卡(复印件),被告对此不认可,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考勤卡不予认定,即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为生产主管,被告在核定原告的工资标准时,已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即职务津贴、生活补贴均高于普通员工一倍多。《员工手册》规定了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上班者均由主管安排申请加班,该规定适用全体员工(包括主管等),原告没有填写加班申请单,即没有加班加点工资。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后语:
该案一审驳回了劳动者的诉求。本律师认为:填写加班单只是单位的管理规定,并未明确如不填写的后果。该案劳动者焦某对其加班的事实已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即考勤卡,而双方的劳动合同亦明确工作时间为五天八小时。即使未填写加班单,但也不能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的存在。故对于多出的上班时间,理应归入加班、加点时间,并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报酬。而本案法官,在劳动者已提供复印件的情况下,应要求单位出具原始的考勤记录,以查明案件事实。其次,本案法官以焦某的职务津贴、生活补贴均高于普通员工一倍多,就类推认为是单位已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缺乏法律依据。单位也从未提出过此意见。难以让劳动者信服。本律师认为:加班费的约定,单位果真如此安排,完全可以通过在合同中写明的方式予以处理。如此,劳动者亦会欣然接受。其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未提出,法官也不能据此认为劳动者已就加班费的主张进行了默认。同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当下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但愿法院的审判能够坚定的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要过多的考虑到经济发展,或试图超越法律以平衡各方的利益。